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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方制度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758 號
  要  旨:
原處分所依據之收費辦法係基於自治條例授權,屬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0  款自治事項與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所訂定之自治規則。又依地方制
度法第 18 條第 2  款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二關
於財政事項如下:..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依此規定,屬於○○
市○○○道路,其經營及處分即屬臺北市自治事項。所稱「經營及處分」
,包括保管、維護、使用、出租、出借、出售或報廢等事項○○○市○市
○道路提供上訴人使用而收取使用費,尚屬上開「經營及處分」之範圍。
本件臺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費辦法第 1  條雖漏列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
第 2  款規定為其依據,惟不影響於臺北市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自治條
例之授權,得訂定該辦法之適法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56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之訂定或擬定,應公開展覽 30 天並舉行說明會,而主要計畫擬
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再層報核定,故縣(市)都市計畫
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屬縣(市)自治事項。如都市計畫對人民之權利及
利益有所限制,或有增加其負擔等情形,則具行政處分性質。縣(市)政
府已依都市計畫法第 4  條、第 9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2  款、
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1 條、第 26 條、
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等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案,並完
成相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公布實施等事項,故該都市計畫變更
案發布實施之公告即無違反明確性原則。有關部分農地及其上附屬建物變
更為住宅區,自無違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96.04.09  修正之農
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15 點及都
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 2  點之 1  等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