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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 1030042607 號
  要  旨:
103.01.29 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
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 8  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
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40250509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第 4  條修正條文乙
案」之意見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265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57、58、83-2、83-8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地方縣政府改
制直轄市,原山地鄉改制後,地方自治團體主體、名稱及自治權限等與改
制前均有所不同,但實際行政區域人口、面積、機關組設及員額等,與改
制前並無不同,如得由原已連任二屆之鄉長再任改制後區長,是否與上述
等規定立法意旨相符,因涉及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函令規定解釋適用與修法
立法意旨探究,宜由內政部本諸職權依法審認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109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施行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規
定不適用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