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謂「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等情形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或該認 定是否顯然違反一般評價標準而已達違法程度,則屬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問 題,若高等行政法院就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