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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500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
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
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準此,地方自治之內涵係包含自治立法
權及自治行政權,而地方自治權限之歸屬者,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此一
具公法人資格之行政主體。地方自治。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若未以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本身為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而以其立法機關為原告者,亦屬適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87 號
  要  旨:
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謂「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等情形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或該認
定是否顯然違反一般評價標準而已達違法程度,則屬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問
題,若高等行政法院就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