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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8990 號
  要  旨:
鄉 (鎮、市) 長依法停職,代理之鄉 (鎮、市) 長原則上有全部鄉 (鎮、
市) 務代理之權

2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9495 號
  要  旨:
鄉 (鎮、市) 長停職後,如有法定解職原因,仍須解職,另停職後仍可以
書面提出辭職

3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7562 號
  要  旨:
村長經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其解職應自何時起算及應否辦理補選
疑義

4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7920 號
  要  旨:
縣政府不得指派鄉 (鎮、市) 公所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之「主任秘書」、「
秘書」代理鄉 (鎮、市) 長職務

5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40035551 號
  要  旨:
里長因案依法解除職務,不宜指派其配偶代理該里長職務

6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00722724 號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鄉、鎮、
市、區公所派員代理,公所得本於行政裁量權,考量社會接受度及避免實
務上之不合理現象等因素為最適當之指派,以符村里居民之最佳利益
7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35730104 號
  要  旨: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
)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8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10007924 號
  要  旨:
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82 條及第 57 條規定疑義

9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40005080 號
  要  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疑義

10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40005491 號
  要  旨:
現任議員於擔任鄉長任內涉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鄉長任期屆滿後始經
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其依法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中,
如再度參選並當選鄉長,應否予以停職疑義

1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50036210 號
  要  旨:
鄉(鎮、市)長因案被法院羈押中,並經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停職,復當選下屆鄉(鎮、市)長,如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
就職,後續相關處理

1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061684 號
  要  旨: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
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
反同法第 55~57 條所稱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函與解釋
          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3
          期 49143 頁)

1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095458 號
  要  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遞補之地方民意代表
,其宣誓就職事宜

1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37417 號
  要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完
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
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15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1873671 號
  要  旨: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列之罪,經停
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
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1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70056503 號
  要  旨:
有關里長因案羈押停職中提出書面辭職,嗣後因故撤回辭職並申請復職疑
義

17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80040892 號
  要  旨:
令釋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至 57 條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任期及連任限制之規定
18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
  要  旨: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
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
而應視為同一任
19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202467691 號
  要  旨:
公職人員當選就職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於權責機關解除職務前之就
任期間,仍應計入「連選得連任」之任期

20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43229 號
  要  旨:
有關某鄉長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其辭職生效日期應為何日
2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17532 號
  要  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2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60720 號
  要  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7  條、民法第 98 條等規定參照,集管團體
章程所定董事長補選任期認定,社團法人得基於法人自治原則,修訂章程
明定,在未修正作明確規定前,固得本於權責自主性解釋,惟仍應符合法
令規定目的及相關法理等解釋方法論

23 發文字號: 部退一字第 0942487596 號
  要  旨:
非現職人員代理民選地方行政首長者得否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24 發文字號: 部銓四字第 0922217470 號
  要  旨:
機關首長因案停職後,其代理人員是否擁有人事任免遷調權責

25 發文字號: 部銓四字第 0962740739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得否調
任為該單位非機要職務之副主管,並代理原單位之機要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