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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中選一字第 095000077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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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眷村改建後新成立之里是否有設籍之里民,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地方
政府機關本於職權加以認定後,通知當地選舉委員會是否辦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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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8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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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村(里)長當選人於就職日仍被羈押不能執行職務時之處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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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 10350346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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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里之定位係「行政編組」非為地方自治團體,且里辦公處僅為里長之
辦公場所,亦非行政機關,故非屬內政部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
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第 2 點所列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合
作行為訂定之地方政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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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台內中民字第 90817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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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為辦理各區里鄰編組調整作業,有關數里合併成一里之辦理完成日期及實
施日期如何訂定?及因里鄰之調整而合併,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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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600493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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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里長非屬鄉(鎮、市、區)公所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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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900532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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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縣市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民代表如參選新直轄市里長並當選者,
是否得同時受聘為區政諮詢委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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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10000353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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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村(里)長因案羈押或罹患重病之就職認定及後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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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90)台內地字第 90730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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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村長得否受聘為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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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文貳字第 91101041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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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內政部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八七○號函之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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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0036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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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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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5993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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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等規定參照,民意代表助
理身分與民意代表有別,尚不因受聘於民意代表而屬限制之範圍,又助理
工作在協助民意代表監督行政部門,角色有無衝突,宜由地方政府視個案
情形權責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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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27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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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法務部就「網路上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將第三人之電話提供予友人
」、「將行車記錄器畫面放到網路上」、「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
下之侵入者影像」、「公司在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登報道歉
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擔任保險業務員者,利用手機上通
訊錄邀親友購買保險」、「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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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112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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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屬廣義自治團體職員,非為行政
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民間團體或個人,如該公權力非屬里公務及
鄉(鎮、市、區)職掌者或性質上不宜交辦予里長,不得交由里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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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300397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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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臺南縣政府函為白河鎮公所有關「村里長可否於權責內向轄內提供火化及
納骨塔之寺廟、石灰工廠、疏濬之沙石車要求地方回饋金」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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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500057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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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調解條例未限制村(里)長兼任調解委員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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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衛部顧字第 11001422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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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接受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加值人力,如以由具有照顧服務
員資格之里長擔任,因里長係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與衛生福利部
獎助提升據點服務量能之意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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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衛部顧字第 11319621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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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 10 條附件一規範略以,居家服務督導
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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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勞職業字第 09505064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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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受領失業給付者就任村(里)長,其支領之事務補助費應非屬工作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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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公保字第 09900032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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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村里長受鄉鎮市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其涉訟輔助事
項,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宜由上務及交
辦事項具有監督權限之業務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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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88209121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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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第 2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規定
,里長為民選公職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觀之,應非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補助辦法適用之對象,自無法為其延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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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處實一字第 0910036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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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村 (里) 幹事於村 (里) 辦公室上班時,其所需之文具及郵電費用理應由
村 (里) 長事務補助費支應,不宜再另編處理公務之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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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處實一字第 0910039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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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花蓮縣卓溪鄉九十年度預算「村里業務項下編列村工作會報及村里服務小
組經費,經審計部花蓮縣審計室審核,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
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列」第七條規定不符,應予剔除繳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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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處實一字第 0910039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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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里鄰長服務地方里民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地方發展,是否得編列里鄰長
意外保險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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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處實一字第 0910065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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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請釋為強化里鄰長協助政令宣傳,是否得編列預算購置
腳踏車,提供里鄰長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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