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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88)台內民字第 88031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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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副縣 (市) 長應否列席縣 (市) 議會定期會報告及接受質詢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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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89)台內民字第 89043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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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縣政府得指派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代理鄉 (鎮、市
) 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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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內授中民字第 10357301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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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請本自治權責檢討改正有關對鄉(鎮、市)之監督措施,訂有鄉(鎮、市
)長平時獎懲相關規定,並確實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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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048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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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非屬地方民意代表以個人名義支給,而僅係地方政府因應所轄各代表會議
事業務檢討需要,本諸指導監督權責同意支給之費用者,屬地方民意機關
一般業務所需各項行政支出費用,係參照縣市及鄉鎮縣轄市預算共同費用
編列基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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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4000508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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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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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500150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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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對於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縣(市)
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年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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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500337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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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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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500362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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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長因案被法院羈押中,並經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停職,復當選下屆鄉(鎮、市)長,如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
就職,後續相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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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501374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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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副縣長因故辭職,於縣長未覓得適當人選前,不得由主任秘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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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600616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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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
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
反同法第 55~57 條所稱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函與解釋
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3
期 4914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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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601227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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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及第 62 條修正條文,所
涉縣(市)政府組織及職務名稱之變更實施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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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6014901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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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以政務職任用之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
屬一級機關首長,於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配合修正前,其職務名稱之發
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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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09800408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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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令釋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至 57 條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任期及連任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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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發文字號: |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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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
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
而應視為同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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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文字號: |
院臺秘字第 09700336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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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省諮議員得否同時擔任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政務職主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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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發文字號: |
臺財庫字第 08903045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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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代表國庫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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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發文字號: |
臺財產局接字第 89000285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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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
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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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09100098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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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縣長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究應列為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抑或「代
表人」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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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300605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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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3、56
條規定參照,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配偶,非屬條例限制範圍,得擔任
調解委員,惟遴選過程中應自行迴避;另調解委員聘任或解聘,性質上屬
行政處分,調解委員得循訴願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如民眾有意見,得向
各該鄉(鎮、市)公所及自治監督機關縣政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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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發文字號: |
法政字第 099110804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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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
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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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069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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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
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
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
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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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 092014498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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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擔任縣政府局長職務者,是否具有農會會員代表資格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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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發文字號: |
(88)台特一字第 17626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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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各縣 (市) 政府未依地方制度法完成組織修編前,已依內政部函釋任命之
副縣 (市 ) 長,得否參加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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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發文字號: |
(88)台特三字第 17856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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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副縣 (市) 長,准依政務人員
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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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發文字號: |
(88)台特三字第 18012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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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各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任命之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之副縣
(市)長,須否參加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繳納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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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發文字號: |
(88)局中字第 30276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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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各縣(市)政府報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之人數,不包含以機要人員方式
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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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發文字號: |
(89)銓五字第 18712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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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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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發文字號: |
八八臺法四字第 181354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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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據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4 條第 2 項說明,縣(市)政府曾任一
級單位主管之現職秘書,並非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自不得調任參議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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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發文字號: |
局力字第 09400392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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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
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 65 歲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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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發文字號: |
院授人給字第 095006051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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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修正公布施行後,縣(市)長、副縣(市)長待
遇支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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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發文字號: |
部銓四字第 09627407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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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得否調
任為該單位非機要職務之副主管,並代理原單位之機要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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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發文字號: |
主預督字第 102010026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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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副縣(市)長及縣(市)政府政務職一級單位主管率團人員之禮品交際及
雜費類推適用「司長級人員」報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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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發文字號: |
主預督字第 10501030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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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各鄉(鎮、市)民代表如以機關名義接待、餽贈參訪民眾、機關團體及外
賓,或贈送花圈、花籃、匾額及輓聯等,其所需經費於完成行政程序後,
可由「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所定地方立法
機關百分之十額度之「其他議事運作業務各項費用」預算項下核實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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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發文字號: |
處實一字第 094000720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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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鄉公所所有員工薪資全部編列於行政單位預算科目項下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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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發文字號: |
義地字第 0910026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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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員之任免權責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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