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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50033758 號
  要  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061684 號
  要  旨:
若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嗣後參與補選並當選者,參照地方制
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本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並無違
反同法第 55~57 條所稱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局部刪除:依據內政部 101.12.18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函與解釋
          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3
          期 49143 頁)

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80040892 號
  要  旨:
令釋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至 57 條關於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
市)長任期及連任限制之規定
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10392405 號
  要  旨:
同一人於同一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內參加補選
並當選就任者,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係補足該屆任期
而應視為同一任
5 發文字號: 臺財庫字第 0890304596 號
  要  旨:
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行使職務時,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代表國庫催告
6 發文字號: 臺財產局接字第 8900028572 號
  要  旨: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依民法規定應歸屬國庫,遺產管理人未依規定辦理時,
代表國庫催告及接收之機關,為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7 發文字號: 主預督字第 1080103084 號
  要  旨:
直轄市、縣(市)如何準用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中
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之規定


8 發文字號: 義地字第 091002602 號
  要  旨:
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員之任免權責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