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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5760 號
  要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 (純勞工) 得否
兼任地方民意代表

2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13150186 號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款、第 25 條等規定,公告臺灣省
臺東縣議會第 17 屆議員選舉第 11 選舉區缺額補選有關選舉區範圍、投
票日期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事項
3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467 號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207  號解釋等意
旨,縣(市)議會議員遴用之助理當選鄉(鎮、市)代表並依規定宣誓就
職者,不宜再兼任議員助理並支領助理費,以避免重複支領之實
4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70031771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係屬無給職,而退職金制度係對有給專職人員於退職後給予
之生活保障,如核發其退職金恐不符制度設計之本旨,又立法委員尚無支
給退職金,職責較輕、會期較短之地方民意代表亦無支給退職金之必要性
及急迫性
5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6876 號
  要  旨: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
務單位自行認定

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10007410 號
  要  旨:
縣立國民小學司機當選鄉(鎮、市)民代表,是否可以續任(聘)應由服
務單位自行認定

7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23953 號
  要  旨: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助理可否兼任地方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應就其擔任
調解委員是否可能造成行政權與立法權互動之負面影響,及執行該職務是
否影響其本職工作等因素,本權責卓處

8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1040402567 號
  要  旨: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地
方公正人士」,係指對地價熟悉之人士,且應與民意代表有所區別,故不
宜以地方公正人士名義遴聘民意代表擔任地評會委員

9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83382 號
  要  旨:
具技師資格之現任各級民意代表,非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所稱之公
務員,但如於民意機關開會期間因出席會議無法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業務,則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辦理
10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1080 號
  要  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得否兼任地
方民意代表疑義乙案
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8610 號
  要  旨: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3  條之 6  規定,自來水法第 12 條之 3  所定居
民代表,應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又同條所規定
之社會公正人士,尚無法律明定定義,惟選任仍應依相關規範目的,審酌
小組功能及性質,遴選具相當公信力人士擔任為宜

1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2684 號
  要  旨:
按縣(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務,係在處理縣(市)政府或
其所屬機關之國家賠償業務,屬縣(市)政府「行政權」行使範圍,除法
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外,縣(市)議會議員自不得兼任,以避免造成行
政權限與立法權限二者之衝突。

13 發文字號: 消保法字第 0910000917 號
  要  旨:
各縣市政府得依所定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及決定民意代表得否為委員會成員,但應注意地方制度法第五
十三條之規定
14 發文字號: 勞資 3字第 1010126940 號
  要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5  條,調解委員之資格
係屬消極性之規定,無明定民意代表得擔任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民意代表
內政部函釋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15 發文字號: (88)台內營字第 8872682 號
  要  旨:
關於省諮議會諮議員可否應聘為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