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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2719 號
  要  旨:
臨時會會期逾越法定日數部分,不得支領相關費用

2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216 號
  要  旨:
因覆議案而召開之臨時會,無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適用

3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459 號
  要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議決議是否有效一案

4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08861 號
  要  旨:
關於請釋有關議員因公死亡,是否得比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由議會訂
定「議員因公死亡撫卹辦法」而給予撫卹

5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64880 號
  要  旨: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台
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
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

6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71575 號
  要  旨:
有關請釋委員是否可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之規定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疑義案

7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4003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性質上屬「無給職」

8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30005936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支領之研究費、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性質屬因職務
關係受領之「費用」,並非「薪資」。全民健康保險法將縣(市)議員歸
類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其研究費費用能否作為投保金額基準,不無疑義
9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50722222 號
  要  旨:
有關縣(市)議會議事業務運作經費係明文規定之費用項目並有其適用範
圍,至其他議事業務運作項目之費用,則另行編列預算辦理之
10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4956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是否得支給退職慰問金,因涉及人民納稅負擔而係屬法律保
留之範疇,又現行退職酬勞金制度係針對有給職之人員,尚未包括無給職
之地方民意代表,故不得於無法律依據下自行訂定發給地方民意代表退職
金之自治規範
11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600722158 號
  要  旨:
縣(市)議員依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規定支領之研究費,係因議員集會行
使職權所受領之合理報酬,其性質非純為「獎勵議員研究法令」或「基於
議員職務提供勞務」而給付之必要費用

12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70031771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係屬無給職,而退職金制度係對有給專職人員於退職後給予
之生活保障,如核發其退職金恐不符制度設計之本旨,又立法委員尚無支
給退職金,職責較輕、會期較短之地方民意代表亦無支給退職金之必要性
及急迫性
13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7081 號
  要  旨: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
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
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14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30004437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會後及停會時間參加辦理考察,
如已由考察費用提供膳食者,基於不重複支給原則,自不得再支給該定期
會之膳食費

15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200656642 號
  要  旨: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如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會
次及日數限制,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其會議議決亦屬
無效                                                            
(原內政部 88.03.29 台(88)內民字第 8803459  號函有關會議決議仍
  具效力之解釋停止適用,並自 92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1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70090882 號
  要  旨:
令釋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前,地方
民意代表當然停權期間及因案羈押期間各項費用支給之方式

17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28191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依法開會期間未請假並有出席會議簽到之事實,得支領出
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8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80114618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會期內,倘因議會排定議事日程為開會或團體考察,需前
往擇定之集會場所,則其為出席會議或考察行程所產生費用應予補助

1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3259 號
  要  旨:
請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