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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方制度法第 4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裁字第 1617 號
  要  旨:
地方議會就議會程序及議會紀律事項有自律權,而議會之自律決定,司法
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然此乃司法審查密度之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
事項所為之決定,不屬司法審查對象。此外,因假處分程序屬於緊急程序
,行政法院係依及時可調查證據,判斷存在假處分請求及原因之事實是否
達已釋明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774 號
  要  旨:
地方議會對議員就紀律事項所作成之停權懲戒決定,係自治團體內部機關
對於機關內部單元權限行使之限制,屬於創設法律狀態之決議,尚難認係
機關「對外」發生法律上規制效力之單方行為,欠缺「行政處分」之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