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議會就議會程序及議會紀律事項有自律權,而議會之自律決定,司法 予以一定程度之尊重,然此乃司法審查密度之問題,而非地方議會就自律 事項所為之決定,不屬司法審查對象。此外,因假處分程序屬於緊急程序 ,行政法院係依及時可調查證據,判斷存在假處分請求及原因之事實是否 達已釋明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地方議會對議員就紀律事項所作成之停權懲戒決定,係自治團體內部機關 對於機關內部單元權限行使之限制,屬於創設法律狀態之決議,尚難認係 機關「對外」發生法律上規制效力之單方行為,欠缺「行政處分」之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