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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14 號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並未規定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應先行審查
罷免案內所載是否屬實後,再於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
交被罷免人。即縣政府僅須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前揭規定即可,無庸實質
審查其所載是否屬實。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