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並未規定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應先行審查 罷免案內所載是否屬實後,再於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 交被罷免人。即縣政府僅須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前揭規定即可,無庸實質 審查其所載是否屬實。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