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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2600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會期間支領之交通費及研究費,是否以出席簽到為必要疑義

2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2719 號
  要  旨:
臨時會會期逾越法定日數部分,不得支領相關費用

3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216 號
  要  旨:
因覆議案而召開之臨時會,無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適用

4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3459 號
  要  旨: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會議決議是否有效一案

5 發文字號: (88)台內民字第 8805861 號
  要  旨:
關於「代表會開會期間,如逢星期日或例假日而停會時,其出席、交通費
應否准予發給」疑義

6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71575 號
  要  旨:
有關請釋委員是否可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之規定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疑義案

7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4565 號
  要  旨:
縣 (市) 議會定期會議事日程報經本部備查並開始開會後,不得逕自改訂
議事日程

8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4880 號
  要  旨:
鄉 (鎮、市) 民代表會主席遇有鄉 (鎮、市) 長依法請求召開臨時會,應
於十日內召開

9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1313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召開時間可自行擇定,但不得於議會以外場
所召開

10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1952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之「依
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
地方民意代表如未請假且有出席上開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其因故離席未開
會或當日因開會額數不足致未能成會,仍得支領當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食費

11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90035178 號
  要  旨:
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意
旨,地方民意代表未請假且有出席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所稱定期
會及臨時會等會議並簽到者,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因地方
民意代表於簽到後因故離席而受影響

12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90722100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機關之定期會開議期間雖經大會決議休會,惟在休會期間議員如
有簽到並出席分組審查會議之事實,仍得支領出席費

13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00031454 號
  要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包括例
假日或停會在內,如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逢例假日而停會,且當日
未出席亦未請假者,仍得支領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4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25003275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
,其數額應以總額為計算基準

15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02624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定期會或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
,因故離席未開會,仍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6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07022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所謂依
法開會期間,除定期會及臨時會外,亦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列之「
每屆成立大會」在內

17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78369-1 號
  要  旨:
有關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查報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召開紀律
委員會得否核發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疑義

18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30004437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於定期會開會期間內,利用會後及停會時間參加辦理考察,
如已由考察費用提供膳食者,基於不重複支給原則,自不得再支給該定期
會之膳食費

19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10006856 號
  要  旨:
補選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所召開之臨時會不受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
開會會次之限制

20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200656642 號
  要  旨: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如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會
次及日數限制,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其會議議決亦屬
無效                                                            
(原內政部 88.03.29 台(88)內民字第 8803459  號函有關會議決議仍
  具效力之解釋停止適用,並自 92 年 11 月 24 日起生效)

2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60031324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每 6  個月召開 1  次並無時間點之限制

2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20086190 號
  要  旨: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遇有符合地方制
度法第 34 條第 3  項各款規定之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時,議長、主席應
依據同條第 4  項規定於十日內為之,如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者,則類
推適用該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召集之
2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40431749 號
  要  旨:
各地方立法機關安排臨時會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星期假日及例假日

2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40437770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安排定期會之議事日程時,應儘量避免跨跨過多例
假日

25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41105211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如於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中出國,其間不論有無請假,均不
應發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51150425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對於研究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出國考察
費費用之支領,應自其完成宣誓就職之日起算。若代表遞補宣誓就職當日
非屬依法開會期間,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7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13760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每
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

28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14355 號
  要  旨:
調整放假日並非「例假日」,應不計入會期日數計算

29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0445308 號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於每
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可延長會期,其性質屬定期會之延長,延長會期其
間如遇例假日,得不予計入延長會期日數計算

30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61101739 號
  要  旨:
調整放假日原則上應不計入會期日數計算,倘該會期包含「調整放假日」
及「調整上班日」,則不影響原法定期日之計算

31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70404385 號
  要  旨:
臨時會如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之定義且計入會次計算,
出席議員得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相關費用

32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80143256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之
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自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33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11684 號
  要  旨:
如臨時會議事日程於開議前提報預備會議討論後,決議不予召開臨時會,
自無庸開議。另請於臨時會議事日程第 1  日即召開預備會議,以符合臨
時會召開意旨,亦避免衍生不召開臨時會後議員支領相關費用疑義

3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12389 號
  要  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地方立法機關會議於疫情期間擬以遠距視
訊方式開會,於法尚無不可,惟仍請將會議地點設於議場或委員會會議室
,並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等事項,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35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36118 號
  要  旨:
臨時會旨在處理未及於定期會及延期會期討論之議案,安排「歷屆議員及
退休職員座談會」核與臨時會召集要旨不符

3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90139599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會期所包括之例假日應以列有議程之日期
之間所跨者為限,會期末日之例假日如無議程,不得計入該次會期內

37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100137232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召開,仍以會議形式進行為主,倘有「下
鄉考察」之必要,其行程應與鄉(鎮、市)民代表職權具有關聯性,且限
於所在鄉(鎮、市)內辦理

38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1002223901 號
  要  旨: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 3  級
或準第 3  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
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
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39 發文字號: 臺會議字第 0970000940 號
  要  旨: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規範準用直轄市之縣市,辦理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但書規定之懲戒業務時,因尚未正式改制為直轄市
,仍須由臺灣省政府主席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