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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0970007695 號
  要  旨: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如該選舉區並無婦女候選人得
遞補時,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2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13007 號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如有 1  名婦女當選名額之選舉區,僅有 1  
名婦女候選人時,無論該候選人得票數多少均為當選。至婦女當選名額之
決定,不適用選罷法第 70 條第 1  項之規定
3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0993100192 號
  要  旨:
公告「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五都市長及議員之選
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
金額等事項

4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23150095 號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臺
灣省臺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新竹市議會第 9  屆議員、福建省金門縣
議會第 6  屆議員選舉區

5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33150145 號
  要  旨:
公告 103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有
關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劃分、投票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6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53150010 號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
則第 22 條第 3  款、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 5  項等規定,公告臺灣省
屏東縣議會第 18 屆議員選舉第 2  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7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63150154 號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臺
中市議會第 3  屆議員、臺南市議會第 3  屆議員及臺灣省臺東縣議會第
19  屆議員選舉區

8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073150265 號
  要  旨:
公告 107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有
關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劃分、投票日、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9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103150387 號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等規定,變更新
北市議會第 4  屆議員選舉區

10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 1113150255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2、3 款、第 25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3
3 條等規定,公告 111  年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
)議員選舉之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相關事項

11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1025037081 號
  要  旨:
直轄市議員非屬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未出席
會議之直轄市議員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仍得依地方民
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研究費

12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05164 號
  要  旨:
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支應之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等費用,其發給對象係具有民意代表身
分者,倘現任代表當選連任但未辦理宣誓就職,因視同未就職,其每人每
年支給費用之發給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13 發文字號: 台內中民字第 0910078781 號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屆滿改選,新任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其宣誓就職後,即可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
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領取該年度之健康檢查費、出國考察費等費用
;至於卸任代表領取之費用,為符公平合理原則,應按當年實際在職月數
比例發給
14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50033758 號
  要  旨:
關於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因故無法於規定日期宣誓就職,應如何處理疑義

15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0950167389 號
  要  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遞補,遞補名額仍
應適用地方制度法關於婦女保障名額規定

16 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70418334 號
  要  旨:
上屆縣(市)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當然不具該議員身分,自不得依地方民意
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17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 0933100182 號
  要  旨:
公告高雄巿第六屆巿議員補選事項

18 發文字號: 工程技字第 10700119290 號
  要  旨:
有關學校專任教師或民意代表或公務人員具有土木技師者,是否符合土木
技師公會會員資格之疑義

19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10083382 號
  要  旨:
具技師資格之現任各級民意代表,非為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所稱之公
務員,但如於民意機關開會期間因出席會議無法執行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業務,則得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辦理
2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23259 號
  要  旨:
請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調解委員

21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41103926 號
  要  旨:
有關縣議員之二親等能否承包學校、鄉鎮公所工程疑義
22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40100505 號
  要  旨:
農民兼具民意代表等職務得否以非會員資格參加農保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