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我國駐外館處早年依據民國 24 年公布施行之華僑登記規則核 發之華僑登記證效力疑義」之說明
行政程序法第 174-1 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參照,華僑登記規則屬職權命令,似有因依該規定 登記而創設我國華僑身分,已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情事,依上述規定應已 逾期失效;另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附華僑登記證申辦業務時,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於盡一切調查方法仍無法據以判斷文件真偽時,該文件自無法作 為證明文件
有關公立學校已故退休教師遺孀,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得否領受撫慰金一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