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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籍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475 號
  要  旨:
相對人既已依原居留處分之許可居留期限並多次獲准延期居留而在臺灣地
區實質居住多年,嗣主管機關基於國家主權之行使,維護入出國及移民法
之公益目的,於查知相對人不具「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後,依職權
撤銷原居留處分並註銷其居留證,核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可言。

2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23 號
  要  旨:
(一)適用我國護照的對象,必須具有我國國籍,首次申請通護照,應
      檢附相關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核。又行政處分於
      作成並生效後,其就個案所為之處置,所形成之法律狀況,不僅拘
      束原處分機關及處分之相對人,亦應受到第三人、其他機關及法院
      之尊重,行政法院對於非本案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其所確認或據
      以成立之事實,亦應予以承認及接受,不得予以審查。
(二)按 89 年 2  月 9  日修正之國籍法第 2  條規定將父系血統主義
      改為父母雙系血統主義,原條文第 1  款、第 2  款之「父」修正
      為「父或母」;配合修正條文第 1  項第 1  款增列生時母為中華
      民國國民,亦屬中華民國國籍,惟此並未溯及適用於先前出生、新
      法施行時已成年之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