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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檔案法 第 28 條
現行條文:
公立大專校院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受政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 個人或團體,於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亦同。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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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