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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檔案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16 號
  要  旨: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行政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其真偽,而將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判決。如
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加以調查,並將其判斷之理由記明於
判決,或認定事實徒憑臆測而不憑證據者,即構成行政訴訟法第 243  條
第 2  項第 6  款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如認定事實與所憑
證據內容不符者,則屬同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017 號
  要  旨:
(一)所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係指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
      人,在其「受託事務」範圍內始視同為政府機關。
(二)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對象為「行政機關」,
      如非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而係向非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
      ,即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權利,自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