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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檔案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3年訴字第 111 號
  要  旨: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除應視其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
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外,倘該政府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指「個人資料」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然不論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行政
機關請求提供之資訊,均以申請時行政機關持有或管領該等資訊之狀態中
為前提,若被申請機關無作成或取得且存在包括個人資料在內之政府資訊
,自無資訊可以提供,申請人之申請即無從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