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除應視其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 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外,倘該政府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指「個人資料」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然不論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行政 機關請求提供之資訊,均以申請時行政機關持有或管領該等資訊之狀態中 為前提,若被申請機關無作成或取得且存在包括個人資料在內之政府資訊 ,自無資訊可以提供,申請人之申請即無從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