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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檔案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14 號
  要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8  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
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者、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
、權利者或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無效。
又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是環保機關針
對民眾檢舉採證技巧、舉發案件所應具備內容及舉發資料處理等技術性、
細節性等次要事項,自有依職權發布如「民眾參與環境污染行為及違規小
廣告取締注意事項」之自由形成空間,以為檢舉人提出檢舉事證準則。於
檢舉案件所檢附光碟片無論裁處與否均不再歸還檢舉人請自行備份之規定
,係基於提升檢舉與裁處品質及行政效率之需要,而規定檢舉人應自行負
擔檢舉所需必要費用,且衡諸目前市場行情空白光碟片售價費用極為低廉
,不予歸還雖對檢舉人產生若干不便或有輕微影響,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
授權命令為依據,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無該當行政程序法所定命令
無效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