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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檔案法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438 號
  要  旨:
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
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
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
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
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
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
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
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
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
,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3年訴字第 111 號
  要  旨:
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除應視其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
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外,倘該政府資訊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所指「個人資料」者,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然不論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行政
機關請求提供之資訊,均以申請時行政機關持有或管領該等資訊之狀態中
為前提,若被申請機關無作成或取得且存在包括個人資料在內之政府資訊
,自無資訊可以提供,申請人之申請即無從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