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
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
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
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
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
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
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
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
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
,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