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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檔案法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76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
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該條之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指特定之行政程序
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必要,有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權利,該種資料提供
之對象,並非一般大眾,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茍無
一先行之行政程序存在,僅為訴訟之須,即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本件上訴人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主張被上訴人之
醫護人員於病患管理上有過失及怠忽職務之情事,主張為訴訟之需要,向
被上訴人申請相關資料。足見於上訴人為本件申請前,並無一先行之行政
程序存在,其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而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有關資料或卷宗,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二字第 34 號
  要  旨:
按主管機關對於建築物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之建築許可之建造執照
,起造人方得依核准範圍建造建物,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之使用執照,使
起造人俾得接通水電使用建物,並向地政機關為申請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
權登記,均屬主管機關對於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撤銷其對於
人民之授益性行政處分,自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第 119  條之
規定。又該規定所謂違法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因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
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其信賴為不值得保護情形,而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者,必須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之不正確
資料或不完全陳述,係作成行政處分之依據,若前開資料或陳述非作成行
政處分之依據,譬如,原處分機關之作成行政處分,就調查證據認定事實
有十足之權限,非依恃受益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者,縱受益人提供之資
料或陳述出於不正確或不完全,仍不得據以謂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而撤銷
違法之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352 號
  要  旨:
軍事教育條例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享有公費待
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若
是在現行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於 107  年 12 月 11 日修正施行後入學者,適用該條新修正規定,按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合計總金額之 2  倍金額計算後,依應服滿與未服滿
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賠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