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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年金法第 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237 號
  要  旨:
參照國民年金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有
效期間,無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新臺幣 4  千元。又高雄縣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福利津貼發放實施計畫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
定,該縣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縣,未有領取國民年金之身心
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老人基本保證年金補助者,得請領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者福利津貼,每月新台幣 1,000  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參加國民
年金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人每月 4  千元,
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其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安
定。而實施計畫之立法目的,亦係在保障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該
兩種社會福利政策間既有重覆之處,故均訂有排除重覆領取保證年金及福
利津貼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