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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國民年金法第 2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99 號
  要  旨:
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乃漁會任務之一,
其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時,亦得設立保險
部。至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以
其為保險人,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一定情形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均應參加該保險並為被保險人。故漁會僅
協助漁民保險(勞工保險)相關事務,並無協助國民年金保險事務之法定
任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旨在使未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險適當保障之國民,有老年及身
心障礙等情事發生時,能有基本之經濟安全,並確保其遺族生活之安定,
故應以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保險之國民為被保險人。又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自被保險
人,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