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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社字第 1010092397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間
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如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
應向其配偶處以罰鍰,不得以被保險人聲明不列入保險年資或日後願意補
繳保費而得主張免除罰鍰。又配偶間僅對於本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保險
費欠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為被保險人婚前或前段婚姻存續期間之欠費
,現任配偶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另配偶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欠繳保
費負連帶繳納義務,縱該配偶嗣後與被保險人離婚或已繳清欠費,繳納罰
鍰之處分仍為有效,而不得請求撤銷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