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生效追溯適用,在 98 年 9 月 30 日前第一次申請即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符合 補助資格;第一次申請不符合補助資格,嗣經重新申請始符合補助資格者 ,則自其重新申請日起符合補助資格
有關國民年金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予以臺北市政府之權限,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及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委由臺北市政府各區公所及社會局 辦理,至其各執行事項則如本公告所示
有關國民年金法有關未達一定標準認定申請案及年度複查之受理等事項權 限,高雄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及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公告委任該 市各區公所及社會局執行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於國外結婚,惟未於國內辦理結 婚登記,嗣其死亡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當序受益人之認定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