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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合作社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簡更二字第 1 號
  要  旨:
財政部在合作社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催促下,調整其原來於 73 年 10 月
19  日函釋法律見解,而增加承認「共同分級計價運銷」及「結價運銷」
二種類型之共同運銷模式應符合免稅免罰之情形。原告系爭銷售行為是否
為「農業團體對農產品之共同運銷行為」,在財政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間本有諸多爭議,且原告係依法組設之合作社組織,為配合農政主管機關
政策,以農民組織方式辦理農產品共同運銷,以提昇農民所得,其所銷售
之乾燥香菇,是否屬「加工」製品?是否免營業稅?並無相關法令予以明
定。故原告對此法律定性並無認識可能,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亦無期待
其有違法性認識之可能。原告對於銷售系爭產品,以免稅產品申報,並無
故意或過失可歸責於原告之情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6 號
  要  旨: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提理事會通過後,檢
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
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21 條定有明文
。由此觀之,此之報備程序規定,係規範計程車合作社於社員入主或退社
時,應提理事會通過並檢附清冊報備,非規範社員退社須經理事會通過後
始發生退社之效力。即交通部 97 年 1  月 4  日交路字第 0960063252
號函:「有關合作社社員自請退社之認定事宜,既經貴部 96 年 11 月
12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027126 號函及 93 年 7  月 1  日內授中社字
第 093003441  號函釋在案...至於『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 21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後社員如有入社或退社時,應
提理事會通過後,檢附理事會議紀錄連同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報請
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係屬備查程序,其意旨並非
在規範社員退社應提理事會通過始具效力。綜上,合作社社員如有自請退
社情形,應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社政、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辦理異動
,上開辦法第 21 條規定似無修正之必要。」意旨,亦同此見解。足見社
員自行申請退社,無須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僅需以書面送達原告即生效力
。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