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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人民團體法第 6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58 號
  要  旨: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5  點至第 8
點規定須由法人才能申請辦理往生互助會登記、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業
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
險。同原則第 17、18 點規定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
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對於違法
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可知其規範主要目的係
為杜絕惡性倒閉詐財、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
社會亂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