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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人民團體法第 6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89 號
  要  旨: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4  條第 2  款所謂「實質控
制」,當指法人、團體或機構在外觀上雖具有獨立之形式,但其人事任免
、財務運作或業務經營等重要事項,實質上係由政黨依其意志為決定而言
,凡實質上具有支配關係均屬之,其控制方式非以直接為限,間接亦屬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92 號
  要  旨: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4  條第 2  款所稱「實質控
制」之涵義並非單純事實之認定,而係涉及法規範之解釋,參以行政訴訟
法第 162  條第 1  項規定,有無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意見,應由行
政法院斟酌個案上有無徵詢之必要,而與單純事實認定之證據應否調查有
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94 號
  要  旨: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所有之財產,並非該組織一經認定為政黨附
隨組織,即全部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尚須符合「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起取得,或其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
,並於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及「非屬黨費、政治獻金、
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之要件,始該當黨產條例所
稱之不當取得之財產,而原則上禁止處分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27 號
  要  旨:
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程序之設計,類似於德國法制,並未嚴格採取案
卷排他性原則。雖有要式聽證程序之設計,然聽證紀錄為行政機關作成行
政處分時應斟酌之文件,並非唯一具有排他性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