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6 條第 1 項『犯罪 前科』之定義」、「蒐集、處理『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部分」、 「將『刑案資訊系統』個人刑案資料提供予公務或非公務機關部分」、「 內政部函請提供政黨負責人刑事犯罪判刑紀錄之疑義部分」等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