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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人民團體法第 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70 號
  要  旨:
政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備案者,主管機關之決定將影響該政黨依法向
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之權益,故否准備案申請之決定,性質上為消極之行政
處分。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1 號
  要  旨:
以河川地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惟該
許可既非由當事人申請取得,即不能認為已履行實現函文之附款條件。而
水利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河川管理,得要求由取得河川地使用許可之當事
人申請場地使用許可。因此,非以自己名義申請取得許可,即不能認為已
經實現函文所附條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