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其依法所取得之事務管轄權限,經由組 織自治條例之規定,劃由其下級機關執掌,並無不可。自治團體之上級機關 如認所屬下級機關就「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核定函有無效原因時,不問 其是否曾將該核定權限委任下級機關執行,均有確認該處分為無效之權限。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 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 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 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 。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 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 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