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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人民團體法第 3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35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規定,行政處分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
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此即為行政法之「不當聯結禁止」
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
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間,必須具合目的性,
並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737 號
  要  旨: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
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
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
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
。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
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
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