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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社團字第 1000407025 號
  要  旨:
函釋各工、商及社會團體之理監事之任期,不論屆次以延續或「第 1  屆
」起算者,均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3 條規定於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辦理改選,另為避免同一理事長因久占其位影響團體功能之發揮,
仍應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以 1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