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衛部護字第 1061460774 號
  要  旨:
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於實務上仍負有行政領導或指揮監督
權責,考量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管轄權限之合理性,倘公立幼兒園園長或
直轄市區公所區長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應由幼兒園或區公所所在地之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