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 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 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程序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須遵循之方式或手續,程序規定之制定 係確保行政處分實體上之合法正確,有關行政程序之瑕疵所產生的法律效 果,因從不同功能之角度觀察而有所差異,若程序瑕疵違反可能影響到行 政行為之實體決定時,自構成該處分得撤銷之事由。但若是行政機關於作 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或決定,因 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不得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 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公立學校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對外並無法效性,並非具有 對外規制效果之行政處分,僅屬學校內部管理措施。相關處理程序如有瑕 疵,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仍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