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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 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9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
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
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2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219 號
  要  旨:
程序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須遵循之方式或手續,程序規定之制定
係確保行政處分實體上之合法正確,有關行政程序之瑕疵所產生的法律效
果,因從不同功能之角度觀察而有所差異,若程序瑕疵違反可能影響到行
政行為之實體決定時,自構成該處分得撤銷之事由。但若是行政機關於作
成終局之實體決定前,在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之各種程序行為或決定,因
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不得對其獨立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其後之
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280 號
  要  旨:
公立學校對於職場霸凌申訴事件之處理結果,對外並無法效性,並非具有
對外規制效果之行政處分,僅屬學校內部管理措施。相關處理程序如有瑕
疵,因欠缺完全、終局之規制效力,仍應與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