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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簡上字第 58 號
  要  旨:
於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有關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訴訟資料或證據,足以
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存在有所影響,而未於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審酌
認定,行政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之基礎,自不受刑事裁判或不起
訴處分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04 號
  要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
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若行政機關裁
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毋庸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
會,亦即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