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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99 號
  要  旨:
私立大學與所屬老師間之聘任契約雖屬私法關係,然就教師之不續聘事項
之決議過程,仍應遵守正當程序之法律原則。故私立大學校教評會成員有
無具利害關係而應自行迴避或申請迴避事由時,仍應依迴避法理並參酌行
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具體個案認定處理。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432 號
  要  旨: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可知有關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其申
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應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又按性騷擾防治
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其成立或不成立之
基礎事實,若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無涉,
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簡上字第 58 號
  要  旨:
於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有關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訴訟資料或證據,足以
對行政罰之構成要件存在有所影響,而未於刑事裁判或不起訴處分所審酌
認定,行政法院自得認定事實,而為裁判之基礎,自不受刑事裁判或不起
訴處分之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2年訴更一字第 23 號
  要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第 13 款規定,現役軍人若有實施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者,或有第 14 款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
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者,應受懲罰。第 14 款性質上屬於概括條
款,在個案情形均不符合同條其他款之懲罰事由時,具有補充同條他款規
範不足之作用。因此,若現役軍人實施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
屬實者,自應依同法第 15 條第 13 款加以懲罰,無適用同條第 14 款概
括條款之餘地。行為人為現役軍人,對單位女性同仁予以不當言詞及肢體
接觸等行為,遭單位女性同仁反映,經機關查證屬實,惟就行為人之違失
行為,不僅未考量其是否得屬同一行為即逕行將其違反義務行為合併整體
評價,復未衡酌行為人與女性同仁本為軍中同袍、行為人所為或基於開玩
笑之心態,或係幫助女性同仁能快速上車,且就其違失行為亦未造成重大
之損害,行為人所為難認已達重度,是機關主要以行為人之身分為其從重
懲罰之理由,顯有裁量未合義務性行使之怠惰,故原處分即有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04 號
  要  旨:
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又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行政罰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
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故若行政機關裁
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即毋庸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
會,亦即裁處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