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目的,無非係規範行政機關於處分 之前履行正當行政程序,俾保障人民之權益,書面通知並非必要程式。故 行政機關若能證明確有讓當事人明白陳述之目的及機會,縱使未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為之,亦難逕認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