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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目的,無非係規範行政機關於處分
之前履行正當行政程序,俾保障人民之權益,書面通知並非必要程式。故
行政機關若能證明確有讓當事人明白陳述之目的及機會,縱使未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為之,亦難逕認其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