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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160 號
  要  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規定,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有對兒
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所謂「其他為不正當
之行為」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
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
對兒童之生命、健康、自由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
受惡害之危險,即當屬之。依驗傷評估表可知幼童傷勢為外力撞擊、碰撞
所造成多處瘀傷和挫傷,通常來自於意外碰撞所造成,照護者對於幼童受
傷原因、方式說詞反覆和不確定,顯示在照顧上有所疏失,因此部分評斷
為兒童照護疏忽。且專家提出行為人使幼童趴睡、用腳壓制、用棉被、枕
頭等重物壓制致無法翻身的哄睡方式,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幼童自由,有致
命的高風險危機,導致幼童身心創傷。行為人是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於托育照顧幼童時,本應小心照顧,隨時注意週遭之物品有無可能危及幼
童之生命,及應為必要之防護措施,以避免幼童因此窒息或有其他危險,
應負較一般人為高之注意義務,惟行為人卻僅因幼童哭鬧不休,即採取壓
制哄睡方式,而限制幼童自由,有致命的高風險危機,幼童情緒及心理亦
可能產生恐懼或焦慮,對幼童身心健全發展已有不利影響,顯逾合理照顧
的範圍,亦非正當且必要的照顧方式,自該當同法第 49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不正當之行為」的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