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組織權限劃分辦法,將其依民法第 1094 條及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地方政府社會局(處 ),並公告以該機關名義行之。則有關選定監護人、保護安置、停止親權 、改定監護或終止收養關係等事件,以地方政府社會局名義為聲請人,向 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得否認聲請人聲請不合法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