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2 項等規定,兒童及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且任何人不得
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上開場所之侍應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
其身心發展之工作。準此,經營特種行業之業者於雇用員工時,自應確實
查驗員工身分。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固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惟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 57 條規定之裁罰,其基礎事實實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等規定有別,自無一事不二罰
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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