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行政機關之內部行為,而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均非行政處分,例如 機關內各單位間之會簽意見,或機關與機關間交換意見之行文,均屬之; 另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 直接發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亦非行政處分。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該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案件,如經過法定期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為行政爭訟,其原查定 處分固即具有形式確定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 持課稅公平之原則,基於公益上之理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 而補徵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