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目的,無非係規範行政機關於處分
之前履行正當行政程序,俾保障人民之權益,書面通知並非必要程式。故
行政機關若能證明確有讓當事人明白陳述之目的及機會,縱使未依行政程
序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方式為之,亦難逕認其違法。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76 號
  要  旨:
內政部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核心課程訓練,係為落實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51 條之規定,受補助團體先擬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生活輔導員、保育員核心課程訓練」,自行或報請地方政府核轉審查
簽報內政部核定,該申請補助計畫之訓練對象,係針對地區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專業人員需求而定,訓練對象自均依地方政府及機構需求而定,其
訓練對象是否為現職「及」非現職人員、或者僅包含現職人員、或僅包含
非現職人員,皆因各地所需不同有所差異,故若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載明
「機構的工作人員」,非現職人員自不得參與訓練,並無差別待遇之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