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44 條第 1 項關於「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 為原則,限制為例外」之規定,並未具體賦予人民請求權之依據,即針對 政府應主動公開資訊而不公開,人民得否提起訴訟請求政府公開,或就人 民本身權益有關資訊提供之請求等知的權利之行使,是應另依其他具體的 法令規定為之。又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6 條規定,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 提供行政資訊之請求權,然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得提供之行政資訊,應 僅限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範之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