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餘地」,應僅存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個案之涵攝,而不及於其解釋 與事實之認定。至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之「裁量餘地」中,依法律授權 目的所為之裁量決定,如別無其他違法情事,皆屬合法,基於權力分立原 則,行政法院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以自己之判斷另為裁量決定,申言之, 法院無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