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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367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
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性者為限。又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法律
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對於該訴訟當事人勝敗
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例如原裁判所適用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判斷,或
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最高行政法院向
來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最高行政法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必要等情形屬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95 號
  要  旨:
針對以塑膠繩繫於學童腰部,另一端繫於桌腳之管教行為,是否構成兒童
及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2  款規定之「身心虐待」,參酌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
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
並應優先處理。對此,亦有大法官解釋第 664  號認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
佳利益,依家庭對子女保護教養之情況,社會及經濟之進展,採取必要之
措施,始符合憲法保障兒童及少年人格權之要求。故上開行為極易致學童
為同學取笑,足以侵害學童之人格權,自應構成少年福利法第 30 條第
2 款所稱之「身心虐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326 號
  要  旨: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0 條準用同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廣告內容不得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經查本件廣告內容,出現鬼怪追逐並掐住少年
頸部情節,顯非兒童、少年在日常生活間之常見景象,而確有使兒童或少
年產生恐懼、驚嚇、不安、疑惑或不當聯想之可能。且行政機關雖發函通
知廣播電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限定系爭廣告日後之播出時段,然行政機
關所裁罰之系爭廣告仍非於限制時段內播放,行政機關於審酌衛星廣播電
視業者先前違規紀錄、本件違犯程度等因素後科予罰鍰處分,並無違反信
賴保護原則及濫用裁量權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88 號
  要  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2  項等規定,兒童及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
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且任何人不得
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上開場所之侍應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
其身心發展之工作。準此,經營特種行業之業者於雇用員工時,自應確實
查驗員工身分。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固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惟兒童及少年福
利法第 57 條規定之裁罰,其基礎事實實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等規定有別,自無一事不二罰
原則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