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如同時受刑事罰、行政罰及懲戒罰所處罰,並非不得合併處罰, 又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之一事不二罰原則,乃因一行為侵害單 一法益時,刑事處罰即可達到懲處效果,故無須重疊法規範而多重處罰, 惟同一行為侵害多法益,如認有多個違反行為,即應受多種處罰,而不受 一事不二罰原則限制。故醫師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及醫師法時,如認侵害 多重法益,自得將刑事罰、行政罰及懲戒罰併合懲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