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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61 號
  要  旨:
原處分機關行使裁量權有無違法瑕疵,尚不能徒以通案裁罰基準作為判斷
之唯一標準,且無從置個案特殊情節於不論,徒因原處分之裁罰與通案裁
罰基準規定之裁罰標準未盡一致,即謂其有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或平等
原則之裁量違法情事。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如有嚴重侵犯人性尊嚴之情
形者,主管機關自應嚴肅對待,從重裁處其行政責任,方能維護國家法秩
序之基本價值。經審酌托嬰中心收取費用受託照護甫滿週歲之嬰幼兒,竟
放任僱用之主管人員帶領其他托育人員以違反專業倫理,侵犯人性尊嚴之
手法,對甫滿週歲之嬰幼兒為虐待,被虐待嬰幼兒人數多人等情節,足見
機關認定托嬰中心違規情節嚴重,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