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成命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係課予人民義務,不僅屬侵益處分,且在人民
不依行政處分給付時,行政機關更可以直接藉由行政執行之手段使人民完
成給付義務,故行政行為之形式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仍會造成干預效果,基
於法治國家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行政機關如欲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
分,不僅必須法律上已有可對人民請求給付之實體法上依據,且須法律有
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作成命人民給付之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形
式,始得為之,尚不得以行政機關對人民有請求權之實體法上依據,直接
作為行政機關可作成行政處分命人民給付之法律基礎,否則即與法律保留
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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