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與身障福利機構間締結轉介安置契約,並非就人民依法申請 事件而由國家以具公定力之行政處分作成之。故身障福利機構對於定型化 轉介安置契約之特定約款不表認同而逕予刪除者,其法律性質乃為要約, 縣(市)政府以函文表示不與締約,乃不為承諾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 分。
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法自屬有據。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 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 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